3月3日,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被告人加入名为“链城亿购”网络传销组织,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7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440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上旬,被告人倪某在百度贴吧发布链城亿购无人超市的招商信息,并留下自己的微信号。2018年2月10日,薛某(已判决)通过该微信号加倪某成为微信好友,并向倪某咨询链城亿购无人超市的事宜,在微信聊天中,倪某向薛某介绍链城亿购无人超市运营模式等信息。2018年2月22日,倪某将以樊某(已诉)注册的链城亿购无人超市网上商城会员账号二维码通过微信转发给薛某,薛某扫描倪某提供的该二维码后,注册成为链城亿购无人超市网上商城的会员。该项目的经营模式是:下载“链城亿购”APP注册账号后,只需要在平台上投入998元购买一单产品即可成为会员,平台上的产品价格均为998元的倍数,成为会员后,再进行购买产品就会产生收益,每购买一单产品每天可以产生收益16元,产生的收益在注册的帐号里,每单产品的16元收益中的70%可以进行提现,另外30%只能作为平台消费的电子消费券。如果推荐其他人成为会员,所推荐的会员所购买的第一单产品,推荐人每天可获得收益16元,后续购买产品,推荐人每单可获得收益3元。提现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在注册账号上提现,所提现的资金转至账号绑定的银行卡,第二种是将账号里的电子消费券转给报单负责人,报单负责人按比例计算后,将现金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给会员。投资10单产品成为销售主管,投资20单产品成为销售经理,投资50单产品成为销售总监,每个账号只能投资40单,若要达到高级别就要发展下线或自己注册多个账号,若推荐的下线中有6个总监,就能成为荣誉董事,荣誉董事可拿伞下所有投资额的1%作为奖励。通过倪某等人的讲解,为了获得最大化的收益,薛某通过百度发布推广链城亿购无人超市的信息,并留下其微信号。2018年3月份,王某利(已判决)在百度上搜索链城亿购无人超市,后扫描薛某提供的二维码,成为薛某的链城亿购无人超市项目的伞下会员。蕲春的高某(已判决)扫描王红利提供的二维码,注册成为王某利的链城亿购无人超市项目伞下会员,并与王某1(已判)、王某2(已判)等人在蕲春县合股经营,晋级成为荣誉董事。王某1、王某2等人注册成为会员后,各自吸收人员成为下线。薛某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共7层(含本层),共76人。2018年7月期间,“链城亿购”平台已不能进行提现。另倪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A、B注册成为链城亿购无人超市网上商城会员,并发展人员成为下线,从中获取收益。经鉴定,倪某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共8层(含本层),共77人。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7月15日倪某及其下线薛某共收取998倍数相关的资金共42,781,616.30元,倪某及其下线薛某、卢某等六人向樊某、郑某共转账44,016,949.87元。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6月11日倪某的获利金额为81,788.48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且系共同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被告人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倪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倪某的违法所得81,788.4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