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图自裁判文书网
裁定书中称:申请人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浙江玛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荔秀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姜明生、姜建军、姜小花、姜滟飞、程佳、刘兴华、徐云、姜长女、加进军、王俊贤、姜洪伟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产,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玛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荔秀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姜明生、姜建军、姜小花、姜滟飞、程佳、刘兴华、徐云、姜长女、加进军、王俊贤、姜洪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浙江玛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荔秀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姜明生、姜建军、姜小花、姜滟飞、程佳、刘兴华、徐云、姜长女、加进军、王俊贤、姜洪伟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截图自裁判文书网
2020年4月10日裁判文书网公布题为《浙江玛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中称:原告浙江玛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玛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据企查查APP数据显示,玛伊生物成立于2016年3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姜明生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持股50%,姜建军担任监事,持股50%。
图片资料来源于企查查APP
据玛伊生物宣传称:玛伊生物的前期也是做微商,1个单品印姿泡泡美肤洁颜露三个月的时间成为业界津津乐道的学习标杆。
“然而仨月,仅仅仨月,也就是2016年7月微商气候突变,玛伊印姿也急转直下。过度囤货,所有货都囤在代理商手中,代理商不仅进不来,还不断流失。”据某宣传材料称。
某杂志报道截图
随后,玛伊生物开发了一款名为玛伊微享淘的APP,捉销师在了解玛伊微享淘APP的运作模式后发现其因涉嫌传销资产遭冻结确实是合情合理的。
对此,捉销师将持续关注报道。
捉销师提醒:鼓吹“不劳而获”和“一夜暴富”的都是骗局,希望大家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是送给广大投资人的苦口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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