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1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行政裁定书显示,浙江盈米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章鱼哥”的APP,通过吸收消费者成为付费会员、CPS分发和销售商品来牟取利益,获利34.42万元。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浙江盈米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4.42万元;二、罚款70万元。
由于浙江盈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没收违法所得34.42万元、罚款70万元以及加处罚款70万元,共计174.42万元。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浙0483行审88号)显示,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了桐市监处字(202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浙江盈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的违法所得344241元(34.42万元)、罚款70万元以及因逾期未交纳上述罚款而依法加处的罚款70万元。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被执行人开发了一款名为“章鱼哥”的APP(在苹果系统上称“章鱼精选”),自2019年1月31日开始运行,消费者下载这款APP,通过注册成为章鱼哥会员,并取得会员号后,可以通过登录这款APP进行交易和接受服务,同时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和获得佣金。被执行人通过收取会员费和CPS分发(引流消费者到电子商务平台或商家进行购物或接受服务,平台或商家支付一定的佣金)及销售商品来牟取利益。被执行人为了快速发展会员和吸收付费会员的加入,制定了奖励措施。
具体方式是:1、加入会员必须有推荐人,会员有普通会员和付费会员二种,付费会员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也就是成为公司的VIP会员;2、直接推荐他人加入成为付费会员(也就是VIP会员),推荐人可以获得2000海草积分(2000海草积分如果兑换,可兑换18元人民币,即兑现时公司会扣10%);3、间接推荐他人加入,可以获得1000海草积分,但只能是第一个间接推荐层级才可以获得;4、当会员直接推荐30人成为VIP会员,间接推荐60人成为VIP会员,该会员升级为SVIP会员,这时该SVIP会员会增加获得整个团队销售额的5%(每位会员500海草的提成);5、当SVIP会员直接推荐100人成为VIP会员,间接推荐200人成为VIP会员,整个团队达到4000人,该SVIP会员升级为代理商,这时该代理商又会增加获得整个团队销售额的10%(每位会员1000海草的提成)。
会员通过“章鱼哥”APP链接到阿里巴巴网站购物,阿里巴巴会给予返利,这部分返利阿里妈妈会扣除10%技术服务费和3%到5%的税金,剩余的支付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再将总佣金54%(按购物页面显示计)支付给作为普通会员的购买人,或者总佣金的60%(按购物页面显示计)支付给作为VIP会员、SVIP会员、代理商的购买人,购买人或分享人的收益(也就是总佣金的54%或60%)的20%支付给直接推荐人,同时SVIP可以获得购买人或分享人的收益(也就是总佣金的54%或60%)的10%,代理商可以获得购买人或分享人的收益(也就是总佣金的54%或60%)的5%,剩余部分归被执行人所有。到2019年7月31日止,被执行人共吸收会员753652名(75.37万名),其中付费会员有243975名(24.40万名),VIP会员243231名(24.32万名),SVIP会员699名,代理商45名。公司会员总收入2451.76万元(其中重复购买会员充值收入12.01万元),会员退费26.47万元,佣金支出8401013.15元(840.10万元),购买优惠券支出1138.90万元,话费充值补贴支出2551174.22元(255.12万元),员工工资支出554826元(55.48万元),营业费用支出205924.7元(20.59万元),管理费用支出547070.62元(54.71万元),财务费用支出40124.88元,平台交易手续费支出219525.36元(21.95万元)。获利344241.07元(34.42万元)。
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经营活动中,利用导购平台“章鱼哥”这一APP,通过吸收消费者成为付费会员、CPS分发和销售商品来牟取利益。设置普通消费者通过缴纳会员费成为公司VIP会员资格,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加入成为付费会员可以获得从“VIP会员-SVIP会员-代理商”的上下线晋升奖励制度,并且其在CPS分发中,将会员分为多个层级,将阿里妈妈给付的佣金,按一定比例和条件进行上下线层级之间的给付,以下级购买商品产生的佣金计算给付上线报酬。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2020年3月1日,依据相应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4.42万元;二、罚款70万元。
经审查查明,行政处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将决定书于2020年3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2020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日作出的桐市监处字(202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没收违法所得344241元(34.42万元)、罚款70万元以及加处罚款70万元,共计1744241元(174.4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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