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荔浦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以为只需拨打电话“引流”,简单轻松,无高风险便可赚快钱。没成想沦为电诈“工具人”,最终难逃“法网”。
案情回顾
GUI LIN ZHONG YUAN202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莫舟伙同被告人张鑫从事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客户“引流”的活动,每成功添加一名客户二人均可获利,上家通过“欧易”APP里的“U”币(可转换为人民币提现支付宝)支付报酬。期间,张鑫通过BOSS直聘APP雇佣谢芳芳(另案处理)等人从事“引流”,并利用雇佣员工的个人信息办理电话卡,供拨打“引流”电话使用。莫舟则为张鑫联系上家、提供话术、电话通讯录等。
△图源网络,侵删
经查,上游犯罪被害人李星(荔浦籍)接到谢芳芳的电话被“引流”后,陆续被他人诈骗人民币428260.87元。其中,莫舟非法获利22000元,张鑫个人非法获利4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莫舟、张鑫的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院审理
GUI LIN ZHONG YUAN
被告人张鑫、莫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引流”等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一、被告人张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莫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对被告人张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莫舟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荔浦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手机13台、电脑主机10台、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没收的部分作案工具
法官提醒
GUI LIN ZHONG YUAN本案中,“引流”是诈骗手段翻新的一种形式,可以说,“引流”是所有电信网络诈骗的“前菜”。犯罪分子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面对面扫码关注等方式,发送诱导性信息,引导被害人加入犯罪分子的微信群,QQ群或者其他小程序,随后由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反诈意识,警惕各类推销电话、来路不明的链接和添加好友请求等,特别是对于邀请进群、转发可领取礼品等情况,务必高度警惕,避免因好奇或贪图小利而陷入诈骗陷阱,如遇诈骗请第一时间报警!
特别提醒,当下找兼职的大学生、“宝妈”、待业人员等群体,要仔细甄别工作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于那些看似简单轻松、报酬丰厚且无需专业技能的“吸粉引流”类兼职,要坚决拒绝,以防不知不觉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沦为电诈“工具人”!
相关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荔浦法院
案情回顾
GUI LIN ZHONG YUAN202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莫舟伙同被告人张鑫从事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客户“引流”的活动,每成功添加一名客户二人均可获利,上家通过“欧易”APP里的“U”币(可转换为人民币提现支付宝)支付报酬。期间,张鑫通过BOSS直聘APP雇佣谢芳芳(另案处理)等人从事“引流”,并利用雇佣员工的个人信息办理电话卡,供拨打“引流”电话使用。莫舟则为张鑫联系上家、提供话术、电话通讯录等。
△图源网络,侵删
经查,上游犯罪被害人李星(荔浦籍)接到谢芳芳的电话被“引流”后,陆续被他人诈骗人民币428260.87元。其中,莫舟非法获利22000元,张鑫个人非法获利4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莫舟、张鑫的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院审理
GUI LIN ZHONG YUAN
被告人张鑫、莫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引流”等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一、被告人张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莫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对被告人张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莫舟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荔浦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手机13台、电脑主机10台、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没收的部分作案工具
法官提醒
GUI LIN ZHONG YUAN本案中,“引流”是诈骗手段翻新的一种形式,可以说,“引流”是所有电信网络诈骗的“前菜”。犯罪分子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面对面扫码关注等方式,发送诱导性信息,引导被害人加入犯罪分子的微信群,QQ群或者其他小程序,随后由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反诈意识,警惕各类推销电话、来路不明的链接和添加好友请求等,特别是对于邀请进群、转发可领取礼品等情况,务必高度警惕,避免因好奇或贪图小利而陷入诈骗陷阱,如遇诈骗请第一时间报警!
特别提醒,当下找兼职的大学生、“宝妈”、待业人员等群体,要仔细甄别工作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于那些看似简单轻松、报酬丰厚且无需专业技能的“吸粉引流”类兼职,要坚决拒绝,以防不知不觉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沦为电诈“工具人”!
相关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荔浦法院
转载来源:桂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