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有人购买玉石,既不为佩戴,也不为收藏,只为网上做买卖,转天就有高收益。这样的好事,想必会有很多人心动。网络的便捷使得玉石投资更加便利,然而这便利的背后却危机四伏!近期,多起以虚拟玉石投资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案件被曝光,被告人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所谓的玉石买卖,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传销。
温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虚拟玉石网络传销案,被告人利用“抢购转售”的利润模式虚假销售,以击鼓传花的形式将商品向下传递非法获利,平台流水高达143.86亿余元。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被告人杨某伙同姜某(另案处理)在山东省青岛市某区成立奇林藏石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奇林藏石青岛公司)。杨某和姜某以该公司搭建奇林商城网络平台,以销售玉石为名,用抢购玉石、发展下线、交纳上架费的方式,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在互联网上吸引参加者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开展传销活动。
该公司宣称会员在其平台参与抢购玉石、推广平台即可获利,平台承诺托底回收玉石。同时,公司以青岛市为宣传、培训基地,发展代理、VIP2店长、VIP1店长,以人传人方式宣传,在全国不断吸引大量会员加入平台抢购玉石。
2021年6月,杨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注册青岛莹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杨某和姜某以该公司重新搭建奇林商城网络平台,将奇林商城网络平台改为奇林生活网络平台。同年8月,奇林生活网络平台改为莹林家园网络平台。同年9月,杨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注册青岛常胜赢家科技有限公司,后杨某和姜某以该公司重新搭建莹林家园网络平台。
2021年9月底,莹林家园网络平台因长期无法回购玉石,杨某和姜某等人对平台进行升级,将会员的持仓玉石变为数权且上架新的购物商城,在新的购物商城购买超过进货价十倍甚至更高价格的商品可兑换批发券,会员之间可以交易数权,抢拍玉石进行上架必须使用数权和批发券交纳上架费,以此继续骗取财物。
杨某、姜某等人通过以上计酬返利制度和运营管理模式,发展代理商、店长及会员,发展过程中形成上下线关系层次,并形成以下线抢购玉石图片金额为计酬依据的平面返利和店长、代理商团队业绩为计酬依据的立体返利相结合的模式。被告人王某在传销活动中主要负责与技术人员沟通,反馈解决平台技术问题,还发展会员获得返利。被告人张某也积极发展会员获得返利。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伙同姜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在全国发展会员账户13.5万个,层级达23层,交易成功金额达143.86亿余元。张某处于第3层级,其下级最大层级19级,下级账户数量为5457个;王某处于第2层级,其下级最大层级7级,下级账户数量57个。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及涉案公司的银行资金、车辆等财产予以扣押、冻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张某、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奇林”传销组织,以销售玉石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玉石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告人杨某、张某、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在案扣押、冻结的资金系传销资金,应依法予以追缴;扣押的汽车系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论非法传销组织如何伪装自己,其层级返利,逐级发展下线,裂变式聚集财富的本质不会改变。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网络平台虚构玉石交易,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社会公众在平台上抢购玉石,并以层层孵化平台、设立公司赚取上架费等方式,诱导参与人形成层级,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金字塔式的骗局,除少数顶层人员能够获利外,大多数参与者都会遭受财产损失。
在生活中,我们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所谓的“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诱惑,在面对投资、创业项目时,要理性分析,谨慎决策,避免陷入传销陷阱。如果发现身边有涉嫌传销的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文章来源:温县人民法院,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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