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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币最新消息: 泸州“ORG币”网络传销案宣判, 4-2年!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虚拟货币网络处案的刑事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王某平等4名被告人因组织、领导“ORG生命体”传销活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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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经被告人王某平邀约,被告人熊某、张某英等人到福建三明市接受ORG生命体数字虚拟货币(以下简称ORG币)项目培训,后王某平到成都,熊某、张某英回泸州,开始宣传ORG币定量发行,永不增发,只会升值不会贬值,且具有流通属性,对接各种优质电商平台,可用于交付水电费、充话费、交付交通违规罚款等。

 

ORG币项目规定,用户通过邀请码网上注册交易ORG币网络交易平台以及为存储ORG币及获取收益的电子钱包。注册会员后,购买一定数量的ORG币,就能产生静态收益,静态收益随自身持币量的增加而增加。

 

同时,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当下线购买500枚以上时,上线才能享有动态收益。持币量越高,享有的静态、动态收益比例越高。收益以币的形式返回电子钱包。最终将币兑现获得实际收益。

 

2017年8月,王某平在福建三明ORG币项目人员的帮助下,租用西南商贸城一区八间门市作为场地,开始运营“铸鹰商学院”,用于ORG币项目的宣传、推广、培训等。

 

王某平作为ORG币泸州地区最高领导人,掌握“四象系统”,是“铸鹰商学院”院长,张某是“铸鹰商学院”总监,协助王治平处理ORG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后勤工作。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已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王某平、熊某、张某英、张某参与涉案的ORG币投资后,为发展下级市场,进行宣传、交流、讲解,要求参与者投入资金获得加入注册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以动态增加、虚构、夸大盈利前景等形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逐渐在泸州地区形成“系统”,人数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警示公民理性投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四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0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金。

 

鹰鉴提醒广大群众,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ORG币这类行为存在多种违法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炒币升值获利和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文章来源: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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