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团风市监处罚〔2022〕68 号显示,2021 年 9 月 7 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的“汇享生活”投资项目涉嫌传销。本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参与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组织“汇享生活”从事传销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2022 年 1 月 20 日,经本局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1 年 1 月,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尚东)组织策划“汇享生活”从事传销活动,本局接到投诉举报后,立案并报省、市局备案。
“汇享生活”销售模式为:
注册并抢购一单,即可成为会员,获赠保险公司 5 万元保额的意外险,每消费一单奖励 3 个批发单,由平台代售,赚取三单的批零差价,月化收益约 5%-15%+产品。收益 80%可提现,20%转化为爱心积分,用于捐助给得重大疾病的困难会员,弥补其在医保无法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备注:抢购成功,产品邮寄给会员。会员可放弃产品,选择汇享积分。汇享积分可兑换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以及其他商品。
推广费补贴:
一、爱心使者
当月个人消费流水达到 1 万元,且直接分享 5 个会员,人均消费流水达到3000 元以上,可晋升为爱心使者。
获得团队内总消费流水 5%的推广费用补贴。
2.获得团队内平级或超越两代流水的 5%推广补贴。
二、爱心大使
当月个人消费流水达到 3 万元,且分享 6 人晋升为爱心使者,团队总消费流水达到 100 万元以上,可晋升爱心大使。
1.获得团队内直推普通会员的总消费流水 5%的推广费用补贴。
2.获得整个团队消费流水 1%的推广费用补贴。
3.获得团队内平级及其二代收益的 5%推广补贴。
三、爱心公使
当月个人消费流水达到 5 万元,且分享 8 人晋升为爱心大使,团队总消费流水达到 800 万元以上,可晋升为爱心公使。
获得团队内普通会员总消费流水 5%的推广费用补贴。
2.享有整个团队消费流水 1%的推广补贴。
3.获得团队内平级及其二代收益的 5%推广补贴。
备注:所有推广补贴 70%进入收益钱包可提现,30%转化为爱心积分,用于捐助给得重大疾病的困难会员,弥补其在医保无法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
2022 年 7 月 22 日,宜昌市猇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送达了《案件移送函》(宜猇市监案移〔2022〕4 号),向本局移送部分涉案线索。
本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查明: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为了便于“汇享生活”业务工作的开展,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成立了全额控股子公司湖北核投楚汉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并实际负责运营和管理该公司(当事人)。当事人与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自 2021 年 8 月 19 日开始,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拨付自由职业者(即“汇享生活”会员)众包费(会员奖励即:推广费补贴)。
当事人通过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自由职业者众包费申请单,向对应的自由职业者提供付费服务。截止 2022 年 3月 28 日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当事人共支付众包费4600 余万元分发给“汇享生活”会员。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1200000 元。
据企查查显示,湖北核投楚汉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13日,注册资本 为2000万元,章昭担任法人,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100%控股。此外,通过企查查股权关系发现,江西中核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由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控股,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再由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再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
据企查查还显示,2022年3月30日,据(2022)鄂1121执保36号显示,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核投楚汉科技有限公司 ,安阳嘉山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李尚东 ,裴桂容 ,胡敏 ,徐九梅 ,赵怡凡 ,刘张 ,李婵雄 ,肖林凤 ,刘秋莲 ,陶芳 ,李芳 ,李正骆 ,史巧娥 ,周炎春 ,王辉 ,巫可亮 ,赵鹏。
3月22日,据(2022)鄂1121财保5号显示,申请人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李正骆 ,胡敏 ,李尚东 ,刘张 ,徐九梅 ,王辉 ,裴桂容 ,安阳嘉山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巫可亮 ,李芳 ,李婵雄 ,周炎春 ,赵怡凡 ,刘秋莲 ,陶芳 ,赵鹏 ,肖林凤 ,湖北核投楚汉科技有限公司 ,核投控发展有限公司 ,史巧娥。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挂案例办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