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MFC”特大传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一审期间,舒某国等9名传销骨干人员分别获刑11年到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到100万元。
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2013年,舒某国经王建萍介绍认识了马来西亚商人大陈总和小陈总,了解到马来西亚MBI公司旗下的”MFC”网络平台,于2015年正式参与该平台。随后,洪某、唐某丽、苏某清、廖某清、刘某材、吴某、唐某芬陆续加入舒某国组织、领导的“MFC”网络传销平台。
该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700元至3.5万元不等的费用,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M币,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网站的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投资即有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等宣传口号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
在此期间,舒某国为方便从事传销活动介绍、发展更多下线,通过“云南谈笑人生”、“马来西亚考察群”、“区块链”、“核心群”、“风铃核心群”、“风铃粉丝群”、“风铃精英群”等微信群宣传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人员,非法获利。
除此以外,舒某国还组织众多下线人员前往马来西亚等地旅游的方式进行宣传和会员招募;聘请助理管理平台账户、为下线人员开户,教授平台操作方法;通过为下线人员开立账户和M币交易获利。
该判决书上显示,有一次舒某国组织了100多个团队的传销成员到马尔代夫去旅游,还请讲师给这些传销成员上课洗脑。
至案发,舒某国在该平台陆续开设了1000多个账户,收取传销资金5.21亿余元,非法获利1.38亿余元,将非法获利用于购买房产、保险和个人消费等。
原判认为,上述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尚某忠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9名被告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均在250万元以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上述9名被告人11年到缓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经二审法院调查,舒某国2015年加入该平台后,通过“问题讨论群”、“组长群”等微信群宣传、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组织下线人员前往马来西亚等地旅游的方式进行宣传和会员招募,教授平台操作方法,为下线人员开户,在云南省昆明市、丽江市川省攀枝花市以及全国其他多地吸纳、发展下线传销人员。
本案中,其下线各层级分别形成了洪某、唐某丽团队、廖某清团队、刘某材团队等多个团队,发展下线层级达三级以上且人员众多,并聘请、组织苏某清、苏某林、陈某等人作为其助理管理平台账户,其可计算涉案金额五亿余元,情节严重,舒寻国系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舒某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至于MBI公司是否是在马来西亚拥有合法直销牌照与本案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判决向尚某忠追缴已支付给舒某国的向洪某推销保险获取的51万元保险佣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尚某忠支付给舒某国的违法所得329万余元,从舒某国的个人财产中追缴。[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